信息技术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流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2-10     浏览次数: 1809

为加强高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和处置信息技术安全事件,降低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与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一条信息技术安全事件定义。根据《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T20986-2007,以下简称《指南》),本流程中所称的信息技术安全事件(以下简称安全事件)是指除信息内容安全事件以外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事件和其他信息安全事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我省普通高校和厅直属单位信息技术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置工作,涉及信息内容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置工作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事件等级划分。根据《指南》将安全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


  第四条安全事件自主判定。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指南》,视信息系统重要程度、损失情况以及对工作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自主判定安全事件等级。


  第五条  I至Ⅲ级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置。报告与处置分为三个步骤:事发紧急报告与处置、事中情况报告与处置和事后整改报告与处置。


  (一)事发紧急报告与处置


1.发现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系统运维操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断网等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将损害和影响降到最小范围,保留现场,并报告本单位信息技术安全分管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2.信息技术安全分管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同时以口头方式将相关情况报告教育厅科技处。涉及人为主观破坏事件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教育厅科技处接到报告后,应进一步判定安全事件等级,对确认属于I至Ⅲ级安全事件的,应向厅领导报告并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


4.紧急报告内容包括:(1)时间地点;(2)简要经过;(3)事件类型与分级;(4)影响范围;(5)危害程度;(6)初步原因分析;(7)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5.事发单位应及时跟进事件进展情况,出现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补报。


  (二)事中情况报告与处置


1.事中情况报告应在安全事件发现后8小时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报送(报送内容和格式见附件1)。


2.事中情况报告由事发单位信息技术安全分管责任人组织信息技术安全管理部门、系统使用单位和运维单位共同编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3.安全事件的事中处置包括:及时掌握损失情况、查找和分析事件原因,修复系统漏洞,恢复系统服务,尽可能减少安全事件对正常工作带来的影响。如果涉及人为主观破坏的安全事件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三)事后整改报告与处置


1.事后整改报告应在安全事件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报送(报送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


2.事后整改报告由单位信息技术安全分管责任人组织信息技术安全管理部门、系统使用单位和运维单位共同编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厅科技处。


3.安全事件事后处置包括:进一步总结事件教训,研判信息安全现状、排查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如涉及人为主观破坏的安全事件应继续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第六条一般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单位发生一般安全事件,应及时、自主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处置完毕后5日内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报送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预警类信息的报告与处置。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省教育厅、公安厅等信息安全部门发布的预警类信息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同时报告教育厅科技处和省教育信息安全监测中心。


  第八条信息安全问题整改类信息的报告与处置。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教育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互联网应急办公室等信息安全部门发布的漏洞整改类信息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整改报告同时报送教育厅科技处和省教育信息安全监测中心。(报送内容和格式见附件3)


  第九条人事变更报告。各单位的信息技术安全工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联络员、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条相关配套机制。省教育厅建立信息技术安全值守制度,在河南省教育信息安全监测中心设立应急值守电话。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建立值守制度,做到安全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各高校、厅直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各单位应按照流程及时、如实地报告和妥善处置安全事件。如有瞒报、缓报、处置和整改不力等情况的,将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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