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化类无形资产登记入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25     浏览次数: 127

各学院、系、部、所、馆、中心,各大学医院,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需要,自2022年11月起,凡取得的软件均应按无形资产进行登记、建账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的界定


  1.《政府会计制度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定,“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本通知所称软件均为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


  2.《天津医科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直接或间接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学校的商标权和校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权、著作权、应用软件、网络域名等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财产权利等。


  3.信息化类无形资产是指应用软件、操作系统、网络业务系统、网络软件使用权、网络数据库访问权等。


  二、信息化类无形资产的取得


  1.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行研发、购置、接收捐赠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信息化无形资产,产权归属学校的,要严格履行登记等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各类应用软件自行研发,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3.信息化类无形资产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政府招标采购以及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相关办法和流程。


  4.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信息化类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签订合同条款执行。


  三、信息化类无形资产的计价


  1.取得的信息化类无形资产单价超过10000元(含)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均应登记为无形资产。


  2.购置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计价。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信息化类无形资产视为购置。


  3.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信息化类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价。


  4.接受捐赠的信息化类无形资产,按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按评估价值计价;没有评估价值的,按名义价值“1元”计价。


  四、软件的登记


  1.登记平台。仍使用我校“高等院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产登记,账号、密码、权限不变。


  2.操作流程。完全参照固定资产登记的操作流程,分类号选择为6050000,打印《资产三联单》,其他不变。


  3. 资产登记时所需材料。在进行资产登记时,需要在系统内提交合同扫描件(所有的签字和印章齐全)、无形资产验收报告扫描件(签字和印章齐全)、软件使用截屏和所有发票的扫描件。如采用多年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的,请在最后一年时提供多年的全部发票的扫描件进行资产登记。


  4.财务报销时所需材料。在进行财务报销时,需要提交合同、发票、资产三联单和无形资产验收报告。


  五、其它


  1.本通知适用于在我校高等院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无形资产登记使用,其他相关管理类要求请详见《关于修订<天津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津医大政发〔2022〕70号)。


  特此通知。


天津医科大学无形资产验收报告.docx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16- 天津医科大学 版权所有 天津医科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22-83336577